事故案例 首页 > 事故案例
 
燃气管理办法实施 违规最高罚10万
[发布时间:2017-02-08 15:46:05 ][阅读次数:924 次]

        2月1日起,《济宁市燃气管理办法》实施并执行,这是我市出台的第一部关于燃气管理方面的《办法》。《办法》中对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新建住宅小区用户必须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最多可罚10万元。

 
        今后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对该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如果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止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3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止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办法对危及燃气设施赔偿做了明确规定,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办法》对未来新建小区燃气管理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新建燃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规定,同时设计、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新建住宅小区燃气用户户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设计、安装、维护,所需费用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此外,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在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和使用年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燃气用户指定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单位和品牌。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联系我们
  名称:中国.辽宁 营口新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河口开发二区风光里3号
  电话:0417-4825105
  传真:0417-4891159
  网址:www.baxing.cn
  邮箱:ykxxdz@163.com
  邮编:115004
   
 
产品列表
  车载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车载可燃气体控测器
  工业用燃、毒气体报警控制器
  工业用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船用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家用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燃气紧急切断阀
  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
  配套设备
主办单位:营口市新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辽ICP备05004822号-1 版权发布:营口之窗网站 技术支持:营口爱思达计算机信息网络有限公司